2009年6月5日星期五

必须明白三权分立的政体


必须明白“三权分立”的政体



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 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 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 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 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 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 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

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

<1> 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


<2>
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


<3>
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


<4>
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

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

3
、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

4
、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

理论上讲,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 不矛盾。议行合一旨在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间有机的结合和统一,强调代表人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种权力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 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而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在民主选举 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向人民负责。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 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制约权力、防止专制的目的。如美国两百多年以 来,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国政治的长期稳定。社会主义国家采取民主集中制以及议行合一 度来保证权力的纯洁性和人民性,但对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机关打着人民的旗号滥用权力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与国家权力抗衡,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三权分立”的合理内核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三权分立”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 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6月签署了《王 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 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 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希望大家真的用心看看这道题,细心分析“三权分立”的定义。可以帮助网友在政局的论点。


(因为没有由“三权分立”的定义实际出发的论题。一般来说是找不到你要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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